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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指引

維 珍 妮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細 則 」), 本 公 司 可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推 選 任 何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以 填 補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任 何 臨 時 空 缺 或 新 加 入 現 行 董 事 會。

下 文 載 列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名 退 任 董 事 以 外 的 人 士 參 選 董 事 的 程 序。該 等 程 序 受 細 則 及 適 用 法 例 及 法 規( 包 括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第 2 2 章 公 司 法( 一 九 六 一 年 第 三 號 法 律 , 經 綜 合 及 修 訂 ))的 規 管 。

根 據 細 則 第85條,任 何 本 公 司 股 東 擬 於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議 提 名 任 何 人 士 參 選 董 事 , 則 該 股 東( 並 非 獲 提 名 人 士 , 且 有 權 出 席 通 告 所 述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 )應 將 表 明 其 建 議 提 名 相 關 人 士 參 選 董 事 的 書 面 通 知 以 及 附 上 被 提 名人士所簽署以表明其願意參選本公司董事的書面通知送交本公司公司秘書

( 地 址 為 香 港 葵 涌 和 宜 合 道 6 3 號 麗 晶 中 心 A 座 1 0 樓 ), 惟 遞 交 該 書 面 通 知 的 最 短 期 限 須 至 少 為 七 天,且 提 交 該 通 知 的 期 限 不 應 早 於 寄 發 召 開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日 期 翌 日 開 始,及 不 得 遲 於 舉 行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日 期 前 七 天 完 結。

為方便本公司通知股東該提案,該書面通知必須註明被提名參選董事的人士的 全 名 , 包 括 其 按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 市 規 則 」)第 1 3 . 5 1 ( 2 ) 條 規 定 要 求 的 履 歷 詳 情,並 由 有 關 股 東 簽 署。

為 確 保 其 他 股 東 有 充 足 時 間 接 收 及 考 慮 獲 提 名 董 事 候 選 人 之 資 料,謹 請 股 東 於 相 關 股 東 大 會 前 儘 早 且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相 關 股 東 大 會 擬 定 舉 行 日 期 前 12 個 營 業 日(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即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開 市 進 行 證 券 買 賣 的 日 子 )提 交 建 議 提 名 相 關 人 士 參 選 董 事 的 書 面 通 知 , 使 本 公 司 能 與 證 券 登 記 處 完 成 核 查,及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的 相 關 規 定 發 出 公 佈 及╱或 向 股 東 寄 發 補 充 通 函。

倘 本 公 司 於 相 關 股 東 大 會 舉 行 日 期 前 第12個 營 業 日 後 接 獲 該 書 面 通 知,則 本 公 司 將 需 要 考 慮 是 否 押 後 相 關 會 議,以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提 前 至 少10個 營 業 日 通 知 股 東 有 關 議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