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na Miracle Regina Miracle

政策及指引

维 珍 妮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细 则 」), 本 公 司 可 以 普 通 决 议 案 推 选 任 何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以 填 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任 何 临 时 空 缺 或 新 加 入 现 行 董 事 会。

下 文 载 列 股 东 于 股 东 大 会 上 提 名 退 任 董 事 以 外 的 人 士 参 选 董 事 的 程 序。该 等 程 序 受 细 则 及 适 用 法 例 及 法 规( 包 括 开 曼 群 岛 法 例 第 2 2 章 公 司 法( 一 九 六 一 年 第 三 号 法 律 , 经 综 合 及 修 订 ))的 规 管 。

根 据 细 则 第85条,任 何 本 公 司 股 东 拟 于 任 何 股 东 大 会 上 提 议 提 名 任 何 人 士 参 选 董 事 , 则 该 股 东( 并 非 获 提 名 人 士 , 且 有 权 出 席 通 告 所 述 股 东 大 会 并 于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应 将 表 明 其 建 议 提 名 相 关 人 士 参 选 董 事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及 附 上 被 提 名人士所签署以表明其愿意参选本公司董事的书面通知送交本公司公司秘书

( 地 址 为 香 港 葵 涌 和 宜 合 道 6 3 号 丽 晶 中 心 A 座 1 0 楼 ), 惟 递 交 该 书 面 通 知 的 最 短 期 限 须 至 少 为 七 天,且 提 交 该 通 知 的 期 限 不 应 早 于 寄 发 召 开 有 关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日 期 翌 日 开 始,及 不 得 迟 于 举 行 有 关 股 东 大 会 日 期 前 七 天 完 结。

为方便本公司通知股东该提案,该书面通知必须注明被提名参选董事的人士的 全 名 , 包 括 其 按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上 市 规 则 」)第 1 3 . 5 1 ( 2 ) 条 规 定 要 求 的 履 历 详 情,并 由 有 关 股 东 签 署。

为 确 保 其 他 股 东 有 充 足 时 间 接 收 及 考 虑 获 提 名 董 事 候 选 人 之 资 料,谨 请 股 东 于 相 关 股 东 大 会 前 尽 早 且 无 论 如 何 不 迟 于 相 关 股 东 大 会 拟 定 举 行 日 期 前 12 个 营 业 日(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 即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开 市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的 日 子 )提 交 建 议 提 名 相 关 人 士 参 选 董 事 的 书 面 通 知 , 使 本 公 司 能 与 证 券 登 记 处 完 成 核 查,及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出 公 布 及╱或 向 股 东 寄 发 补 充 通 函。

倘 本 公 司 于 相 关 股 东 大 会 举 行 日 期 前 第12个 营 业 日 后 接 获 该 书 面 通 知,则 本 公 司 将 需 要 考 虑 是 否 押 后 相 关 会 议,以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提 前 至 少10个 营 业 日 通 知 股 东 有 关 议 案。